(2014)盐刑二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荣付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刑二���字第0015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经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3日经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克昌,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滨刑二初字第019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所得的赃款250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有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刑二初字第01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朝军审判员 王劲梅审判员 陈 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