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曹守信与费县朱田镇大由吾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守信,费县朱田镇大由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855号申请执行人曹守信,居民。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大由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秀贵,主任。申请执行人曹守信与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大由吾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3)费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第、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大由吾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凡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