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重庆银港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恩达建筑有限公司,罗茂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293号原告重庆银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五星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592-1.法定代表人蒋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洪春,男,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号7-7。被告重庆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环港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正恩总经理。被告罗茂祥,男,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唐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兴贵,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恩达建筑有限公司、罗茂祥、龙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040元,由原告重庆银港商贸有限公���负担。审判员 冷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