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马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强,马锋,杨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田志强,男,1976年11月6日生。被执行人马锋,男,1980年12月2日生。被执行人杨小刚,男,1978年3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田志强与被执行人马锋、杨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杨小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其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