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焦跃与廖德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跃,廖德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271号原告:焦跃,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廖德富,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焦跃诉被告廖德富承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德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跃诉称:2011年3月2日至2012年5月23日期间,原告焦跃给包工头廖德富在位于吉山下街59号,制作防盗网、门、铝合金、扶手等已完成,累计装修费29900元,已支付材料费17000元,欠下人工费共计12900元一直没有支付。2012年5月14日,在吉山派出所、司法所、街道的帮助下,被告廖德富写下欠条,还款方式每月15日前还款4000元整,在2012年农历8月15日之前,全部还清,但被告廖德富没有一次履行承诺。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装修欠款12900元,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廖德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廖德富向焦跃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廖德富)欠焦跃在吉山下街59号制作防盗网、门、铝合金工程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圆,小写12900元,还款方式每月15号前还款4000元整(肆仟圆整),2012年农历8月15号之前,全部还清。廖德富在落款欠款人一栏处签名并按捺。廖德富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向焦跃还款,遂成讼。本院认为:焦跃为廖德富制作防盗网、门、铝合金工程,双方的承揽关系依法成立。廖德富拖欠焦跃工程款12900元,有廖德富出具的《欠条》为据,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廖德富约定每月15日前向焦跃还款4000元,但至今未按约定还清款项,显属无理,现焦跃要求廖德富还款129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德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德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焦跃工程款12900元。如果被告廖德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廖德富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廖德富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至相关单位,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天宝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人民陪审员 何玉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玉环凤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