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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鲍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系贵南县人民医院职工,每月领取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张某某的2015年1月的工资中扣留4095元,2月起每月扣留3000元,扣满13095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正元审 判 员  宋廷宝助理审判员  卓玛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兰措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