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8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素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