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宣告李珍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吕某某,男,2009年9月9日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监护人吕建明,男,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系申请人之祖父。被申请人李珍,女,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某某对被申请人李珍申请宣告失踪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申请人李珍的失踪宣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某某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李珍的宣告失踪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申请人吕某某撤销对被申请人李珍的宣告失踪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淼人民陪审员 周前良人民陪审员 唐贵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