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商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郑成军、王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郑成军,王建,陈兴德,崔美玲,汤杰,刘彩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31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负责人:戴京,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霞,该行法律顾问。被告:郑成军。被告:王建。被告:陈兴德。被告:崔美玲。被告:汤杰。被告:刘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郑成军、王建、陈兴德、崔美玲、汤杰、刘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