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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青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良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青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又因盗窃,2014年9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青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祥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青某某去到良庆区金象三区迎春路和建福街路口附近,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小野牌福禧型60V电动车偷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案发时价值为人民币1961元。破案后,涉案电动车已发还梁某某。2、2014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青某某去到南宁市良庆区建福街路边,从喝醉在路边睡觉的被害人邓某某身上盗走金立手机、康佳手机各一台,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0元及邓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金立手机、康佳手机案发时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84元、2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青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某、邓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青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青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至同月28日共先行羁押16日折抵刑期16日;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青某某退赔被害人邓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元;三、暂扣于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的金立手机、康佳手机、银行卡、驾驶执照、身份证,由暂扣机关发还被害人邓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肖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如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