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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程欣与朱利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欣,朱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外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程欣,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朱利,住黑龙江省肇东市。申请执行人程欣与被执行人朱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外民二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欣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欣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利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朱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外执字第10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程欣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延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