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商初字第0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农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南星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农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南星铝业有限公司,崔根香,沈会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3175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栋B座。负责人崔庆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汤振贤。委托代理人宋建飞。被告苏州农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七都镇桔园路。法定代表人崔根香。被告苏州南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震泽镇八都明港大道。法定代表人沈法松。被告崔根香。被告沈会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农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南星铝业有限公司、崔根香、沈会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借款人已归还全部本息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对被告苏州农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南星铝业有限公司、崔根香、沈会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09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75900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郭 路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苏佳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