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青岛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志诚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八里二村。法定代理人张可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窝洛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敬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即商初字第208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