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盖泽生与韩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泽生,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盖泽生。被执行人韩涛,即墨市温泉镇南行村1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盖泽生与被执行人韩涛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商初字第541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