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即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盖泽生与韩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泽生,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盖泽生。被执行人韩涛,即墨市温泉镇南行村1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盖泽生与被执行人韩涛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商初字第541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