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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二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睿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绥中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绥中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二初字第00570号原告刘睿。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绥中支行,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新兴街。法定代表人杜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睿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绥中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睿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