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郭绪端与王宏、李翠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绪端,王宏,李翠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33号原告郭绪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翠萍,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绪端与被告王宏、李翠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绪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