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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大水与云和县联谊玩具厂、王伟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大水,云和县联谊玩具厂,王伟平,陈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林大水。被执行人云和县联谊玩具厂,住所地:云和县。法定代表人:王伟平,独资企业投资人。被执行人王伟平。被执行人陈秋华。本院在执行(2014)丽云民初字第270号申请人林大水与被申请人云和县联谊玩具厂、王伟平、陈秋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9883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988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伟平、陈秋华财产已被云和县公安机关查控,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云执民字第2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良伟审 判 员  杨世田代理审判员  陈 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