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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搬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石高勤与吴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高勤,吴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搬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石高勤。委托代理人薛爱民(特别授权)。被告吴小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高勤与被告吴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高勤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高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高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石高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