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40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号。本院审理的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01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允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