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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志新与窦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新,窦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新被申请执行人:窦志军本院在执行张志新申请执行窦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6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志新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高民初字第62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 陈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