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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立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逢来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福州光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逢来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立民初字第4号起诉人:中山市古镇逢来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袁柱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冯刚,系广东衡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启亮,系广东衡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收到起诉人中山市古镇逢来电器电器有限公司起诉被起诉人福州光普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间,被起诉人多次向起诉人购买变压器类电子产品。2013年1月5日,起诉人通过第三方承运人向被起诉人交付UL35-4.5V200mA变压器一批共20420个,货物总价值197610元。被起诉人收货后确认欠款未付,经起诉人多次催收,仍拒不付款。起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一、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货款197610元及违约金142279.20元(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3年1月13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12日止,共720天);二、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交的送货单中约定“诉讼管辖权归卖方所在地法院”,该送货单没有被起诉人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签名,故约定管辖条款不成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照地域管辖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且起诉人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点在本院辖区的证据。综上,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中山市古镇逢来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同源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世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