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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雷波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安伟、陈洪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仕国、赵本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安伟,陈洪,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仕国,赵本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马安伟,男,生于1968年2月15日。原告陈洪,男,生于1968年9月7日。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庙冲路35号。负责人郑义。被告夏仕国,男,生于1962年2月12日。被告赵本均,男,生于1987年4月8日。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原告马安伟、陈洪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仕国、赵本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安伟、陈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85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