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6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田仁会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仁会,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6265号原告田仁会,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石颖,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5606-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仰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绪寅,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谭轩,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仁会与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仁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仁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仁会负担。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