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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曹淑春与孟宪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淑春,孟宪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曹淑春,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德玉,男,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君,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淑春与被告孟宪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