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克全与被申请人罗金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克全,罗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杨克全。被申请人罗金福。申请人杨克全以与罗忠国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的桂LC58**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克全受伤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罗金福所有的桂LC58**的重型自卸货车转移变卖,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能够实现,2015年1月14日申请人杨克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金福所有的桂LC58**的重型自卸货车壹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克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金福所有的桂LC58**的重型自卸货车壹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慝、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查封的罗金福所有的桂LC58**的重型自卸货车壹辆由被申请人罗金福自行保管。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杨克全预交(已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农月桃审 判 员 黄中理代理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如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