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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豪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翟祖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李豪健,翟祖冲,罗寺伟,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5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巩建,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冰,该支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豪健。法定代理人:李小利,系被上诉人李豪健之父。法定代理人:李留莉,系被上诉人李豪健之母。委托代理人:戴希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翟祖冲。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寺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军。委托代理人:周金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宿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豪健、翟祖冲、罗寺伟、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鸿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王磊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鸿超审判员  黄冠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