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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邓春林与邓金、鲁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春林,邓金,鲁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邓春林。被告邓金。被告鲁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春林诉被告邓金、鲁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春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春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春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若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