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邓春林与邓金、鲁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春林,邓金,鲁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邓春林。被告邓金。被告鲁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春林诉被告邓金、鲁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春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春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春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若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