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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安民初字第200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