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汤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17日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初,被告人汤某受朱某(已判决)邀请,伙同朱某、周某、刘某、李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六和围村湾函组徐某家、乔口镇田心坪村任某家等场地开设赌场,以麻将“推坨坨”的形式进行赌博。按赌场规定单注投注起点为人民币100元,最高2000元封顶,从赌注中以抽取庄家10%的“赢利水”、抽取闲家30%的“必十水”的方式抽水赢利。2012年1月2日至1月5日,该赌场以抽水方式获得违法所得共计95500余元。期间,被告人汤某负责参与赌博带动人气和为赌场寻找场地,非法获利2400元。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汤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要求以开设赌场罪且系从犯追究被告汤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肖云芝、任某、李某乙的证言、同案人朱某、周某、李某甲、刘某的供述、被告人汤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汤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喻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