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璞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0114号罪犯陈璞,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湖南省长康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6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璞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