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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马玉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二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玉超,男,1994年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因盗窃于2014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4)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超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马玉超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某停车场,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宗申牌摩托车一辆(价值3703.83元)盗走,后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玉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失主张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玉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玉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盗窃的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玉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永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