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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及第三人罗某甲、陈某甲、罗某乙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罗某甲,陈某甲,罗某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8号原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司启福,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第三人罗某甲,男。系罗某儿子。第三人陈某甲,女。系罗某儿媳妇。第三人罗某乙,女。系罗某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及第三人罗某甲、陈某甲、罗某乙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石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凤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