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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齐文与王川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文,王川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齐文。被执行人:王川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齐文申请执行王川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川木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天地山水9幢1单元1-501号房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显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