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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富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富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德阳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57号原告绵竹市富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瑞祥街仟坤房产商住楼3幢1楼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生庆,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泰山南路一段128号宗辰阳光A、B区1-4-2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波。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岷山路107-31幢。法定代表人王磊。上列原、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富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1920元,由原告绵竹市富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