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亓中华与刘春、樊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中华,刘春,樊娜,徐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号原告亓中华。被告刘春。被告樊娜。被告徐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亓中华诉被告刘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刘朋、高傅自愿以其所有的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05××50号、05××52号、05××54号房产四套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郄本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