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 2014 ) 道法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XX,女,1989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90901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四马桥镇XXXX。被告周XX,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0720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XXXX。2014年12月8日,原告XX就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7日生育一男孩周良涛,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是双方家庭产生破裂。特别是2014年正月初二,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口角,被告周XX将原告XX殴打致伤,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周良涛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告周XX没有进行答辩。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判决不准原告XX、周XX离婚。2014年12月8日,原告XX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周XX离婚。原告XX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军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