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汤金波与胡明通、侯伟灵、巢继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金波,胡明通,侯伟灵,巢继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078号原告汤金波。被告胡明通。被告侯伟灵。被告巢继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马爱红。委托代理人张耀文,吴东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金波诉被告胡明通、侯伟灵、巢继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89元,由原告汤金波负担。审判员 冯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