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行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肖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肖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2938号。法定代表人莫汉桃,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王萧宇,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肖卉,女。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常武征补决(2014)5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萧宇、被执行人肖卉到庭参加了听证会。本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常德市2011年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决定对葫芦口地块实施棚户区改造。2011年9月10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常武政通告(2011)14号房屋征收的通告,决定对东至武陵大道,西至朝阳路,南至沅安路,北至建设路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实施征收,被执行人肖卉所有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2011年9月10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公告了葫芦口联片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于同日作出了常武征决(2011)4-883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肖卉位于葫芦口的房屋。2013年8月19日,房屋征收部门向肖卉送达了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2013年2月27日,该项目多数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湖南鸿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该公司对被执行人肖卉被征收的房屋及房屋装修设施进行了价值评估。湖南鸿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3日、2014年2月19日作出了湘鸿房征字(2013)第0755-064-3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湘鸿房征字(2013)第0755-064-3-1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装饰设施价值评估)。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3日向肖卉送达了上述报告。因被执行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前述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对被执行人肖卉作出了常武征补决(2014)5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4年6月26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肖卉。在该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多次与被执行人肖卉协商该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但被执行人肖卉均以种种理由拒不领取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未自动腾让已被征收的房屋,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履行了催告程序。被执行人肖卉至今仍未履行腾房义务。现被执行人肖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已专款足额存储在常德市武陵区征收办,随时可以领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常武征补决(2014)5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常武征补决(2014)5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本案执行费6717元,由被执行人肖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罗 健审 判 员  曾宪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