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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伟与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成发,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丹民三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成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本案的执行标的额已经实际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丹民三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银河执行员  李国祥执行员  于学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