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吕富、王爱香与王书民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富,王爱香,王书民,丛培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18号原告吕富,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满族,退休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王爱香,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王书民,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丛培慧,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富、王爱香诉被告王书民、丛培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富与被告王书民已达成回迁协议,原告吕富、王爱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书民、丛培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富、王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吕富、王爱香负担。审判员 王红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婷婷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