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万海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万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8号罪犯王万海,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渝二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万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88773.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8年1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8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王万海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万海,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万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万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