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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沈敬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沈敬德,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娟,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兴华,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沈敬德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2年3月22日制发的(2012)皖亳金公证字第065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沈敬德于2012年3月20日与李兴华签订还款协议一份。此协议经亳州市金铎公证处公证,并赋予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皖亳金公证字第0658号。亳州市金铎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5日出具执行证书,编号:(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4501号。本院认为,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2)皖亳金公证字第0658号公证债权文书公证的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2)皖亳金公证字第065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