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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旭晖诉被告谷全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晖,谷全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张旭晖(曾用名张旭辉),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长城,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全勇,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晖诉被告谷全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晖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旭晖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娟-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