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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易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生于1970年,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4)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20时38分,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巴州区西华山隧洞口向回风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州大道紫金时代小区附近时,被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经现场对易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随后民警将易某某带离现场并提取血液样品。2014年11月17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易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5.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常表等相关书证,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视频录像光碟,证人易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人易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体内乙醇浓度含量不高,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具有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社区矫正机关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考验,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易某某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易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蒲升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