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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上海某物业公司诉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46号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室。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343.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滞纳金411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陈某某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某律师和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原系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010年4月16日,上海市某业主大会(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乙方按照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12元的标准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底层住户扣除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按0.70元收取;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应在每月的2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按应缴费用的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合同期为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11月30日,原告、上海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某业主委员会共同签署《政通路118弄物业管理服务移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原告对某弄物业管理服务至2011年11月30日上午9时终止(包括管理、保安、保洁、保绿、维修等),凡在2011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政通路118弄1-21号(非居住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业委会约定,由原告收取。2013年11月7日,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118弄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某第一居委会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言明原告在物业管理期间,多次以书面通知、电话联系、门幢、大门口、橱窗张贴通知等多种形式向欠费业主催讨物业管理费。被告系上海市杨浦区某室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0.96平方米,被告每月应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0.7元。被告未支付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343.3元。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按时缴费是应尽的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的,不仅不利于物业服务的改善,亦是违约行为。至于被告抗辩物业费已支付,单据现在找不到,且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被告无法提供缴费单据,故无法证明其费用已缴。至于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已向法庭提供催讨证据,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请,由本院酌情而定。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某室房屋自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343.3元;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幸  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储嘉珺达敏靓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