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庄档阳与黄晓峰、李建辉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档阳,黄晓峰,李建辉,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庄档阳,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长鸿,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峰,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辉,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档阳与被告黄晓峰、李建辉、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炳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