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沈利与陈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陈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649号原告沈利,男,汉,1981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陈胜,男,汉,1974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利诉被告陈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利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利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余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人民陪审员 魏 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