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云森、叶杭英与叶杭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64号原告:吴云森。被告:叶杭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责人:朱森军。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云森诉被告叶杭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云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由原告吴云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