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米庆平与魏荣生、重庆市海德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庆平,魏荣生,重庆市海德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6号申请人米庆平,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荣生,男,汉族,1931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海德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沪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9000032356。法定代表人魏荣生。申请人米庆平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魏荣生、重庆市海德自动化有限公司财产一案,米庆平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魏荣生、重庆市海德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75万元的财产或资金。案外人周小渝自愿以自有的坐落于北碚区碚峡路xxxx号房产(房权证号107房地证2005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92.79㎡)一套、车牌号为渝APxx**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丰田牌GTM7240GB)一辆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米庆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魏荣生、重庆市海德自动化有限公司的价值75万元的财产。查封周小渝自有的坐落于北碚区碚峡路xxxx号房产(房权证号107房地证2005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92.79㎡)一套、车牌号为渝APxx**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丰田牌GTM7240GB)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