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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法执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淄博兰特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兰特润滑油有限公司,淄博鲁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法执字第554-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兰特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法定代表人:王秀兰,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鲁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丽霞,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兰特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鲁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2013)源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